1997-09-12 12:00
粤国税函〔1997〕3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2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1-06-09
2010-12-15
2011-01-28
2011-04-19
2011-04-15
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