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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1997-08-22 12:00

国税函〔1997〕4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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