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3-04 12:00
鲁国税流一〔19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04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国税流函(1996)59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入帐,对外销售不记销售帐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其偷税数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如果进项税额未做抵扣,销售收入也未入帐,可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数额。 2、如果进项税额已合并其它货物抵扣税款,则应按销项税额全额计算偷税数额。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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