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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01-21 12:00

 
深国税发〔1997〕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1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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