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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12-12 12:00

 
深国税发[1996]7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12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各分局应结合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针对饮食等服务性行业兼营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开展检查。

 一、检查对象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和娱乐性场所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含水产品)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上述单位的附设机构是否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营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户是否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国税局的发票。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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