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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1996-08-26 12:00

 
鲁国税流一〔1996〕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2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予以改版,具体改版要求按照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的通知要求执行。    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律在发票的前四联空白处加盖“山东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市地自行确定。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我局国税发[1995]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大大减少,使一些地区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出现积压。为了缓解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现就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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