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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6-03-28 12:00

 
津国税退〔19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字〔1996〕8号第三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任何性质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
  二、为使各征税机关明确本市出口企业的情况,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印发《天津市出口企业名单》,并根据出口企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名单”。凡财税字〔1996〕8号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名单”所列出口企业货物的,可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对本市供货企业销售给外省、市出口企业货物的,可凭外省、市出口企业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贸部批准其有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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