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0-06 12:00
琼国税发〔1995〕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l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l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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