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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2011-05-30 16:4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12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的规定精神,你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县(市)(指福州市辖区范围内除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以外的辖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3%;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位于平潭县的,计税毛利率20%;开发项目位于永泰县的,计税毛利率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的,计税毛利率15%。

本批复前已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的计税毛利率标准不作调整。

此复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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