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19:12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的规定精神,对你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
此复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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