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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1-05-29 14:4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步伐,重点培育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吸引软件中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条 软件中高级人才是指从国(境)内外引进的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国内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制定。

第四条 到重庆软件开发园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精神,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软件开发园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一)两院院士,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高级研发人员补贴30万元;

(二)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补贴15万元;

(三)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

(四)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和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境)外硕士研究生补贴3万元。

第五条 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购置商品房,可享受一次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市级分成部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用于购房补贴,补助上限不超过其购房的总价款。

第六条 引进软件高级人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的规定,由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来渝工作的两院院士8000元;“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00元。

第七条 设立重庆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其经费来源由市财政拨付,专项奖励,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标准和条件,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其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及该企业当年的业绩审核确定。

第八条 积极支持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对申请的软件研发项目,市科委、市财政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当年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软件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第九条 加大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力度,凡当年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对软件企业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给予资助经费的,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备经费。

第十条 加强软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积极支持申报设站工作,吸引国(境)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配备经费。

第十一条 对软件企业中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软件高级人才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就学,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收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各项工作。在引进人才、申报项目、落实经费等审批过程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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