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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1-05-29 14:46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01]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重要标志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市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需要的人力、智力和市场资源,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巨大的潜力。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作为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快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规划,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鼓励国内外和本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跨越式发展,逐步缩小与国内发达地区的差距。力争到2010年使重庆软件产业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为我市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同时把重庆培育成全国集成电路产业的一个重要研究、开发、生产基地。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软件产业

(一)市政府从200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软件产业项目贷款贴息,以及为国家下达给我市的软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等。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利用我市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利条件,在我市“十五”计划中优先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级、市级软件园区的创建。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应从各类科技经费和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的软件产品开发,以及企业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务信息化、财务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电子商务工程、社会保障信息化等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软件的研究和开发,有选择地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等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发展。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五)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个人来渝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从事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渝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软件研究开发基地用地需划拨的,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立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优惠价的低限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发[2001]3号文执行,耕地开垦费可按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规定的低限收取。

(六)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需使用的软件系统价格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采购。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实行政府采购。

(七)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后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

(一)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我市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内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在我市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市集成电路或软件企业的部分,按80%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积极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鼓励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注册登记和申请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人、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复制侵权软件的活动。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产品予以重点保护。

(二)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允许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创办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软件企业,投资者以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最高可达80%。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三)市政府对在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在我市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第一次购买住房或轿车时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前两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和的80%。

五、加快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一)市教育、人事、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普及,支持高层次软件人才国内外研修。

(二)鼓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设立计算机专业和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应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扩大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培养规模,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积极扶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博士点。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力量、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建立软件学院,建立计算机技术学院(或信息技术学院)和软件研究开发机构,加快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和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在校学生参与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对其所取得的成果给予学业及实践环节的认定,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支持高等院校与国内企业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合作兴办软件学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软件工程学院,可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其招生规模由学院自行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学习年限可不受工程硕士生3至5年的规定限制;创造条件,鼓励我市高校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高水平大学、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合作办学,其招生纳入工程硕士渠道;在软件学院和高校开办的计算机学科中率先实行完全学分制;鼓励办学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计算机与微电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师资。对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五)软件企业、市级软件研究开发基地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软件研究开发人员业绩突出者,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软件企业、市级软件研究开发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出入境,按照市公安局《关于西部大开发60条服务措施》中有关的规定,从优、从快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软件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和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信息技术、软件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促进传统产业跨越式发展

(一)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要增强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意识,要把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在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加大信息化的投入,推动企业信息化的发展。

(三)传统产业的企业要加强对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制定吸引软件人才的特殊政策,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和较高的待遇。对在企业信息化和软件开发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要给予奖励。

七、规范行业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由市计委会同市科委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规划和认定。

(二)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经信息产业部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授权,具体负责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受理国产软件的登记。软件行业协会初选的软件企业名单,报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会同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文件

执行。

(五)市软件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市财政可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八、其他

(一)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按《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其拥有的已批准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除享受《若干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按《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的各项政策,自《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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