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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

2011-04-27 09: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

青岛 国(地)税汇[ ]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 (分支机构名称)系我局管辖的 (总机构名称)于你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局汇总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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