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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1-04-14 15:15


2011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一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附件:修改后的黔地税发〔2005〕123号文件全文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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