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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对很多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高深”的话题,其实不然,只是股权转让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关注少所以了解少,因此,问题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股权转让不同方式下的涉税负担。
业务案例
湖南嘉成机构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共计6000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1、公司实收资本为800万元(明达公司出资240万元,持股30%;鑫鑫公司出资560万元,持股70%);2、公司未分配利润4200万元;
3、公司盈余公积1000万元;
明达公司欲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光明公司,如何转让,可以使其税负最低?
方案一:明达公司将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直接转让给光明公司;方案二:明达公司先从嘉成公司撤回投资,然后光明公司再向嘉成公司增资;涉税分析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明达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800-240=1560万元;
明达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560*25%=390万元;政策依据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方案二:撤回股权投资
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股权变更流程,明达公司先从嘉成公司撤回投资,公司支付补偿款1800万元,然后光明公司再进行增资入股;1、明达公司股权投资成本=800*30%=240万元;2、明达公司应享有的盈余份额=(4200+1000)*30%=1560万元;3、明达公司撤回投资收益=1800-1560-240=0元4、明达公司撤资所得税=0*25%=0元
政策依据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