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10月份发放工资如何扣减费用,大家争论得脸红脖子粗。我们今天就这个问题来梳理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两点: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实际发放时。
第二,费用减除标准一个月只能用一次。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作出以下四种假设:
第一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工资薪金6000元,实际在9月30日发放,10月份扣缴申报。
适用每月35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所得=6000-3500=2500元。
应扣缴个税=2500×10%-105=145元
第二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在11月扣缴申报。10月份工资10月未实际发放。
适用新的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所得=6000-5000=1000元。
应扣缴个税=1000×3%=30元
第三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10月份工资7000元也在10月31日前发放。合并在11扣缴申报。。
需要合并9月、10月工资薪金6000+7000=13000元应税所得=13000-5000=8000元。
应扣缴个税=8000×10%-210=590元
第四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放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10月工资7000元在11月1日发放,11月工资在12月发放。
10月应税所得=6000-5000=1000元
应扣缴个税=1000×3%=30元
11月应税所得=7000-5000=2000元
应扣缴个税=2000×3%=60元
合计应扣缴个税=30+60=90元
注意:鼓励合理筹划,但谨防弄巧成拙。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