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目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此前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次修改将其改为经营所得。
在一审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笔者在全国人大网站建议将该项修改为: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描述其实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表述方式。这样的建议没有被接受,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是有类似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全国人大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是坚持了原来的做法。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