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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规章制度】

2011-08-19 13:50

 国企廉政建设 第三章 廉政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由第九条规定的谈话人对适用对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机制,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八条 适用对象任职履新前,进行任职谈话,学习公司《内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廉政建设承诺提出希望和要求。

  对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整改。

  第九条 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机关各部部长、成员企业负责人由董事长负责谈话,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

  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各成员企业副职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

  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由成员企业负责人负责谈话;

  特殊岗位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或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谈话。

  第十条 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谈话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字。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谈话要注意方式,防止简单粗暴,防止流于形式。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要注意从谈话中发现新线索、新问题。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谈话人要对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公司的相关控制制度从重处理。进行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并在谈话结束后的一周内通报给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其廉政档案。

  第四章 廉政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廉政考核分为自我考核和组织考核两种形式。

  自我考核 适用对象要每季度对个人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针对承诺内容逐项对照,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内向董事会书面汇报,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组织考核 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企业基层,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适用对象廉政建设的情况。

  平时考核是对个别适用对象经过谈话整改以后情况的即时考核;集中考核是对所有适用对象进行的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从适用对象的重视程度、廉洁自律、工作绩效三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认真记载,作为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适用对象,应当接受提醒谈话;对于不合格的适用对象,应当接受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内部廉政承诺书》规定,员工反映强烈且经过考核小组查实确认的,由考核小组根据公司相关的控制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处理决定作为该人员的廉政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对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适用对象,由考核小组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试行。【世界经理人办公伙伴-office.icx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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