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5 13: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5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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