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 11:12
深国税发〔2011〕104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分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所辖的海洋石油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开始向海洋分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1年7月以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应向海洋分局申报补缴。
(二)经海洋分局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
(三)海洋分局管辖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款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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