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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年所得12万以上不缴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2011-07-07 13:54

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年所得12万以上不缴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1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年所得12万以上不缴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
  【问题】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而未如实申报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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