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13:47
红字发票的使用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购货方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单》: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证明其经济业务需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证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方提供销售索赔,即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收入的减少,属于销售折让,可以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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