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8 09:36
鄂国税函[2011]85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供应各国驻鄂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的销售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对各国驻鄂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的在用车辆进行统计,并列明车牌明细填写“驻鄂总领事馆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给中石化湖北分公司。若发生在用车辆增减变化的,省外侨办应及时通知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三、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凭省外侨办核准的“驻鄂总领事馆车辆信息登记表”,对外国驻鄂总领事馆销售免税加油充值卡,每辆车分别制作,每张加油卡必须限定总领事馆名称和车牌号。
四、各国驻鄂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凭省外侨办印制的“驻鄂总领事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见附件2)并加盖总领事馆公章向中石化湖北分公司购买免税汽柴油。
五、各国驻鄂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实行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它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六、免税加油充值卡可在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在鄂的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七、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须将销售给外国驻鄂总领事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实际免税销售额,免税汽柴油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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