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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2011-05-30 17: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应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应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补送相关资料;原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只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可不必再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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