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财务管理>详情页
2011-05-30 15: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上一篇:电算化会计文档信息特点
下一篇:会计主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09-05-27
2009-11-16
2010-03-11
2009-06-02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