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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29 15:24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吸引和培养各层次软件人才,满足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保证该人才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人才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人才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人才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引进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计划。鼓励国内外高层次软件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创业,对领军型创业项目择优给予重点资助。每人资助100万元,资助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创业项目。

(二)实施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重点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研发、管理复合型高级人才,对其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项目予以资助。每人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4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企业发展项目,其中培训进修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统一安排、经费集中支付。

(三)每两年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人奖励不低于5万元。

(四)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每年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5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学员”)通过此类合作培训3个月以上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六)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连续3年享受奖励。

(七)实施以上资助、奖励和补贴所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经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国内外软件产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技术人才携带项目来我市创办软件企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领军人才必须是处于新办软件企业控股地位的自然人股东;

3、创业项目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对已获得风险投资机构实质性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或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3、具有良好的企业经营业绩,在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4、所在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号)。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须为按照《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宁科[2006]103号)已被认定并通过复核,且培训业绩突出的单位。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申请单位须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

2、申请单位须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并签订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3、学员须通过以上合作培训3个月以上后被申请单位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商业计划书;

4、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6、留学回国的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须提交经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主要业绩及辅证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号)提供申请材料。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表;

2、上年度及当年人才培训情况工作总结;

3、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4、被培训人员相关档案备查。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与“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5、学员在“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员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培训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提供申请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

1、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5月份组织申请。

2、“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申请。

3、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奖励、补贴年度。

4、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两次组织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并办理项目合同签订及资助、奖励和补贴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类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补贴类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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