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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8-02 11:02


京财税[2011]8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税收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次年4月15日之前,提出该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所报送的申请资料所属年度应与申请免税资格的年度相对应。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逐一说明本组织符合12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九项条件的依据,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1)基本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包括本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成立法律依据、非营利组织类型、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等。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须详细说明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地点以及符合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的依据;对于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3)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须列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总支出、明细支出以及对应的收款单位和支出内容;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4)财产及其孳息的分配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截止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该组织财产及孳息的实际情况及分配情况,应包括成立时投入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购入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接受捐赠的情况、产生孳息的明细情况(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非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等。

(5)登记核定或章程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规定

非营利组织应结合章程或管理制度说明对于注销后剩余财产用途的相关规定。

(6)收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财产的来源,并提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申明或列示章程、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以向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同口径的年平均人数得出。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截止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发放给与本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福利情况,并核算实际发放的各种福利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8)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年检情况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说明其参加年检的情况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结论。

(9)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能够分别核算的说明

非营利组织应详细列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各项收入及对应形成的支出的内容和金额。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及取得收入的方式;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所有资料均应加盖本组织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说明。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单位

1.市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2.区(县)级认定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二)认定流程

1.市级认定

(1)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初审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取资料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审核(转交)单》(附件2),并将资料移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初审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复审

市国(地)税局收到区(县)局移送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应及时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移送单》(附件3)并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不合格的,应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附件4),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及时退回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认定

北京市财政局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2.区(县)级认定

(1)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审核合格额,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区(县)财政局。审核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认定

区(县)财政部门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同级国、地税税务部门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备案

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其制发的公布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正式文件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取得税务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

1.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取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免税资格的备案。

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以下资料(被认定

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可不报送):

(1)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3)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见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说明;

(3)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说明;

(4)该纳税年度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检结论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1.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按期进行预缴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取得符合1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免税收入应免征的税额,在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中予以填列。

2.处于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随同申报材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

3.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报的免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征管实际,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12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免税条件、资格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非营利组织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资料,对其所申报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存在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应取消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应取消资格情况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经本市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附件5),详细注明复核原因,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收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后,应及时将复核申请单转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

2.经本市区(县)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详细注明复核原因,转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正式文件应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各部门分别留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审核(转交)单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转送单

4.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

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

2011年5月17日

附 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审核(转交)单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转送单

[4]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

[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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