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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05-29 15: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按照《嘉兴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推进我市软件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为出发点,围绕建设长江三角洲地区软件加工和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的目标,优化产业环境,着力做好软件产业发展的基础平台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实现嘉兴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重点。按照与沪杭两地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错位发展的要求,重点支持软件出口加工和嵌入式软件,着力打造嘉兴软件加工和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使嘉兴成为长三角地区软件产业的特色功能区。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三)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现有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第一年增加300万元,第二年再增加400万元,从第三年开始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及软件产业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资金作为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软件平台建设和环境建设,扶持软件园和孵化器建设项目、软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软件企业发展的创新平台建设、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软件人员培训、高级软件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的成果奖励、科技人员创业以及软件出口补助等。

(四)加快完善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入嘉兴的软件产业。从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投资主体的嘉兴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

(五)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七)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具备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九)企业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优化分配机制,鼓励软件出口

(十一)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十二)引导软件企业建立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十三)对招商引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贡献的大小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软件出口,每年从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软件出口补贴。

五、加强引导,增强软件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十五)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重点,结合本市实际,支持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等专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发展。

(十六)鼓励企业上规模。凡当年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盈利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税收入库总额不低于上年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十七)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高于5%税率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在减免税期满后,如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高于15%的,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补贴。

(十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经申请预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软件企业提高项目管理及研发能力,向国际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凡新通过CMM认定的软件企业,每提高一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软件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的本市软件企业,给予适度支持。

六、积极扶持嘉兴软件孵化基地和软件园建设

(二十一)对市软件孵化基地和软件园在软件企业引进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市本级各区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平台和环境建设项目,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

(二十二)对市软件孵化基地及软件园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七、软件人才培养和引进

(二十三)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依托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嘉兴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软件学科建设,创建软件硕士班、软件学院等;积极鼓励国内外著名高校及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本市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鼓励创办软件人才的中介、服务型企业。

(二十四)实施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嘉兴创办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对居住在市区但非本市户籍,且在市区软件企业工作和投资创业的人才(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或具有技师以上技工等级证书的),可根据《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经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引进人才居住证》。凡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与本地人员同等的投资创业、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待遇。

(二十六)对落户嘉兴的软件企业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嘉兴安家置业,由软件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本人上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

八、加强服务与协调,保障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由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软件产业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牵头,加强对软件产业的服务与协调。

(二十八)积极鼓励嘉兴本地软件企业参与市本级各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及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项目建设。

(二十九)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

九、附则

(三十)本意见适用市本级。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相应规定。

(三十一)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会(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软件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另行制定。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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