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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12 15:5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扩大我市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为保证该宣传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宣传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宣传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宣传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各类专项经费;

(二)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软件展览展示、专题论坛、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

(三)南京软件产业发展及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宣传活动;

(四)南京市骨干软件企业、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宣传活动。

第六条 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制定全年软件产业宣传推介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并委托相关机构或企业承担已列入工作计划并符合宣传资金使用范围的软件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第六条所认定的宣传推介活动及其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测算,批准后办理补贴拨款手续。

第八条 承担单位对宣传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宣传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承担单位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管理或评估。

第十条 承担单位截留、转移和挪用宣传资金的,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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