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0 19: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税收征管综合软件的应用,区局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全区国税系统使用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税收征管综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不再使用单机版代开软件,代开发票使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各地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代开点,原则上限于边远乡、镇和农牧团场,城镇委托代征代开点(远离县、市局的镇除外),应予以撤消。保留的委托代征代开点,仍用单机版软件代开普通发票,使用旧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联合票据)。委托代征代开点应按规定期限汇缴税款。
三、请各地将保留的代征代开点的有关情况上报区局征管处备案,需增新的委托代征代开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上报区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委托代征代开点。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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