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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5-09 18:50

各市(行署)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造价软件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黑价协”)实施。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造价软件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造价软件,实施技术测评制度。

第五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使用我省现行标准数据库;

(二)软件具备输出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工程项目文件的功能;

(三)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计算过程严密,计算结果准确可靠;

(四)能为造价软件用户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第六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六)提供申请技术测评的完整造价软件二套及现行工程造价软件版本情况说明;

(七)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成立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由工程造价、软件开发技术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技术测评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造价软件的可靠性、可操作性、准确性、功能水平等进行技术测评,形成技术测评报告;

(五)对经技术评测合格的造价软件,颁发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并登记备案,同时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未取得技术测评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我省推广和使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者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一)可获得统一的标准数据库及数据库升级服务;

(二)根据造价软件用户的反馈信息等,评选年度优秀造价软件,并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推荐;

(三)保证统一标准数据库的安全稳定,不得随意修改统一标准数据库,不得用统一标准数据库进行非正当的盈利行为;

(四)每套出售或升级的造价软件均须具有技术测评合格防伪标识;

(五)造价软件用户信息须按规定报送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部门将销售数量信息定期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公布;

(六)造价软件版本升级,应及时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当造价软件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提出技术测评申请。

第十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须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业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续期技术测评。续期技术测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期技术测评不通过者,责令其限期修改,重新进行技术测评;逾期不申报续期技术测评者,注销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180日内不予重新办理技术测评,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造价期刊通报。

第十三条 续期技术测评需提交的材料:造价软件销售数量、数据库更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黑建造价[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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