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9 14:22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津外经贸技[2002]7号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范软件出口行为,创造良好的软件出口环境,扩大软件出口,根据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与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顺序、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须在市外经贸委的网站( http: www.tjfetc.gov.cn )上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由市外经贸委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四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单独申报出口的软件,软件出口企业应主动向海关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关对单独申报出口的软件实行统计单列,并依法为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帐通知单或结汇水单、出口发票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等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税机关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五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软件的管理办法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国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促进软件出口的政策
凡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软件出口政策。主要有:
一、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软件企业,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可赋予软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精神,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可经市外经贸委优先向国家申请资金支持。
三、软件进出口企业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信贷,享受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四、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用保险。
五、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17%征税率的,经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六、对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七、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市外经贸委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八、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两部2002年第26号令),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可经市外经贸委向国家申请贴息支持。
九、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
第八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销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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