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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辽宁省等三个软件行业协会为当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通知

2011-05-04 18:02

辽宁省、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据辽宁省、福建省、厦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推荐,经审查,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已基本具备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现决定授权上述三个软件行业协会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上述协会要积极协助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接受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本授权有效期为一年。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软件 企业 机构 通知

抄送: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福建省软件行协会,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2001年2月27日印发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信科[2000]203号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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