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3 13:40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财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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