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14:10
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9日,国务院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对生铁、铁合金、钢坯、钢锭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线材、螺纹钢征收10%至25%的出口关税;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取消67个税号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对于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钢材逐步恢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者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照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上述第一个规划提出: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到1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上述第二个规划提出:发挥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适当提高部分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月25日,国务院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提出:完善出口税收政策,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研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4月21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提出: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租赁企业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造的出口船舶的弃船。
·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划提出:落实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其中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10年期间,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高新技术产业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4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至2013年,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税收优惠。
·5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
·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提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2010年年底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8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出口贸易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2009年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从2008年的7758个增加到7868个,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仍然为9.8%,对600多个税目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告,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进口减免税,
·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和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部分化肥和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季、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月,将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半月。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述方案,中国将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9.8%,农产品平均税率从18.8%降低到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从14.7%降低到8.9%。
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
·1月1日,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开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月12日,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4月17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4月3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6月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8月2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至2010年,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单位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和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5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划提出: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6月2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起,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至2010年,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期延长1年。
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
·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者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助。
·3月18日,国务院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提出: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3月26日、27日,根据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述第一个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上述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至2013年。
·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老龄委的机关报刊,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上述机关报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以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刊,普通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另有规定的图书和报刊。(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上述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另有规定的报纸。(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和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09年至2010年,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1)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和由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自2009年至2010年,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区域政策
·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日,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施行。
·1月19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月25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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