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15:13
11.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直接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确定审批权限。
13.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4.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达到的标准和指标。各级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必须进行重点复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取消其2009年度税收优惠政策。
1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如何加计扣除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相关链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一)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二)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三)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