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7 13:10
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在我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了7.1级地震。这一场突如其来的强震,影响到了玉树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常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直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行办理纳税申报。近日,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4号),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规定。
1、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2、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4、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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