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15:36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法优于会计规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大量旧税法下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失效。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如果有些经济业务,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否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处理呢?上述国税函〔2010〕148号给出了明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对这种规定,笔者存在不少担忧。
第一,该规定违背了税收三性原则。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大特性,而财会处理强调财会人员根据原则性规定,充分运用职业性判断能力,不能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有损税法的尊严。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不可能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行为,而“灵活”的财务处理方式又会导致现实经济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极大差异。在制度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并行,会导致对同一经济业务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操作上,不同的财务人员由于职业判断能力不一,也可能对同一经济业务作出不同的处理。现实中,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问题,已导致许多混乱情况。
第三,从理论上讲,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但当经济事项面临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会计有具体规定,是遵循税法原则规定,还是会计具体规定?出现该情况时,税企之间必然产生分歧,税务机关必然倾向于税法原则规定,而企业必然会利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倾向于灵活多变的财会处理。
第四,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原则,所导致的对同一经济事项,适用不同会计制度或选择不同财会处理方法的纳税人,而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违背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企业不能滥用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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