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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条款释义(四)

2011-04-18 15:44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规定。

法律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性文内容,一类是非规范性内容。税收规范性文件也不例外。

一、规范性内容

行为规范是法律性文件必须规定的内容,具体是关于人们行为的法定模式和法定后果的规定,包括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等范畴。

行为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假定”是行为规范中适用该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范或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行为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条文结构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即条文的表述方式可以有多种:一是将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规定在同一文件的同一条文中;二是将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规定在同一文件的不同条文中;三是将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规定在不同文件的不同条文中。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同方式来表现行为规范的内容和结构。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级次较低,有关法律后果已由《税收征管法》等较高的法律性文件予以规定,因此,除特殊情况外,税收规范性文件没必要规定法律后果。

二、非规范性内容

非规范性内容包括关于制定依据、宗旨的说明,关于专门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关于该文件的生效或施行时间的规定,关于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及其内容的规定,等等。非规范性内容虽然不是关于人们行为的法定模式和法定后果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规定这些内容,有关行为规范将无法适用。因此,非规范性内容也是法律性文件内容的重要组成。

一般而言,非规范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一般可以合并写在同一个条文,且在第一条中表述,顺序为先目的,后依据。有关制定目的的要求是:(1)格式要规范,一般表述为“为了……,制定……”。(2)需要用多句来表述时,顺序要合理。(3)内容要切实,不能把非目的性的内容写进去。制定依据一般要依法定依据,依据授权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以授权规定为依据。有关制定依据的要求是:不宜写得过于笼统,如未明示法律性文件名称;也不宜表述得过于具体,如只依据某一法律性文件的某些条款。

二是适用范围。主要指法律性文件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主体发生效力。空间效力包括地域和事项两方面的效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地域效力一般由文件发文主体地位和层级表明,事项效力一般需在条文中明示。对主体的效力是指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主体的效力也要在文件中明示。

三是施行时间或有效期限。施行时间是指法律性文件生效执行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法律性文件效力持续的期间。有关施行时间的内容请见本章第十四条的释义。

四是宣告有关法律性文件失效或废止的规定。一项新的法律性文件的出台,可能导致或必然导致已有的相关法律性文件不再具有效力。只要制定机关现行同级别或低级别的法律性文件与所制定的文件相抵触,就应当在所制定的文件中明示宣布其失效或废止。

五是明确解释机关或授权有关机关制定补充规定的内容。有关内容请见本章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释义。

如前所述,非规范性内容也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组成。但是,由于情况不同,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规定的非规范性内容会有所不同。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性文件是一种特殊的公文形式,在语言文字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法律性文件中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陈述方式,并遵循必要的规则。具体讲来,有关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严谨。规范是指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常规;严谨是指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严密周详,逻辑合理,无懈可击。具体要求是:第一,注意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门词汇、概念,应当正确理解、使用,不得随意以日常口语化的用法来表述。例如,“法定代表人”不能用“法定代表”来表示和代替。第二,应当按照实际生活中通常所理解的含义来准确地使用语言文字。在有的情况下,有的词汇、概念的含义可以同实际生活中同样语汇、概念的含义有所不同,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并且要对这些扩大或缩小了原来含义的词汇、概念予以界说,以避免发生歧义。第三,同样的词汇、概念表达同样的含义,不同的词汇、概念表达不同的含义。

二是简洁、通俗。简洁,主要是指言简意赅、切中要害;通俗,主要是指能使一般人有效地理解,通常不发生理解上的障碍。一方面,制定机关要用简洁扼要的语言文字来制定法律性文件。可以简洁扼要写成的条文不要增多字数,凑篇幅。不必要的字句一定要删除。无端重复的现象一定要避免。另一方面,制定机关要摒弃晦涩难懂、故作深奥的语言和文风,避免使用地方语言,而应当采用绝大多数公众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文风。

三是准确、肯定。即用清楚、具体、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表述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内容。

法律性文件强调语言文字规则的意义在于:对制定机关来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可以使制定目的、意图、政策内容等更为准确、有效、充分地表现出来。对执行者和遵守者来说,可以凭借法律性文件的语言文字的特点和优点,准确理解各种法律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意图、政策内容,从而正确、有效地加以执行、适用和遵守。制定机关必须考虑上述两方面功能的平衡和统一。既不能一味满足政策和意志表述的完整性、准确性而忽略了执行者和遵守者的理解力,也不能一味满足执行者和遵守者的要求,造成日常用语的大量堆砌,甚至口语化。

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标号形式的规定。

为了将法律性文件的组成和内在联系能够分层次地有机地表现出来,使法律性文件一目了然,从而方便使用,法律性文件应使用一定的标号形式,具体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1、编:编一般设置于重大的、篇幅较长的法律性文件中,编的下面可以设若干章,编的序号用中文数字。

2、章:在设章的法律性文件中,章是连接文件整体的主要符号之一,有助于帮助人们了解文件的结构、整体、主要内容及风格。设章的结构应当注意:第一,章的使用频率次于条和款。第二,每章应当列有标题。第三,同一文件中各章的长短应根据各章的内容确定,可以大体一致,也可以有一定差别。每一章应当有独立的内容,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的联系。

3、节:节在法律性文件中低于章并隶属于章。节只能在设有章的文件中存在,但并非所有设章的文件中都必须设节。在章之下设节,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帮助人们清楚、迅速地查找有关规定,了解和把握全章以至整个文件的框架和内容。

4、条、款:条是构成法律性文件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单位。在法律性文件中,每个条文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通常,一个条文只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所有条文应当按统一序数连贯排列。

款是条文之下,隶属于条文的结构单位。当一个条文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示时,便需要运用款的形式。款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仅次于条。一款只能规定条文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

5、项、目:项是包含于款,隶属于款的一个要件。在不设款的条文中,项也可以直接隶属于条文。目则是包含于项之中,隶属于项的一个要件。在条、款的内容通常有两个以上层次时使用项。在项的内容通常有两个以上层次时使用目。与条和款相比,项和目的使用频率相对要低。目在一般的法律性文件中不常出现。

法律性文件内容是否分为以及如何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取决于法律性文件的内容是复杂还是简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税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于规章,因此,也应以不分章、节为原则,以分章、节为例外。本条即确定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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