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13:3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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