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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11-07-18 10:25


津价管[2011]4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835元调整为9335元,提高5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085元调整为8485元,提高4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

(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落实好我市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措施。

(三)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和中海油销售天津分公司要在4月7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1年4月7日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II) 9335 6.97

93号汽油(II) 9895 7.52

97号汽油(II) 10455 7.94

0号柴油 8485 7.33

正5号柴油 8315 7.18

正10号柴油 8146 7.04

负10号柴油 8994 7.77

负15号柴油 9146 7.92

负20号柴油 9418 8.14

负30号柴油 9588 8.28

负35号柴油 9758 8.43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1年4月7日

品 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II) 8935

93号汽油(II) 9495

97号汽油(II) 10055

0号柴油 8085

正5号柴油 7915

正10号柴油 7746

负10号柴油 8594

负15号柴油 8764

负20号柴油 9018

负30号柴油 9188

负35号柴油 9358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1年4月7日

品 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II) 9035 8945

93号汽油(II) 9595 9499

97号汽油(II) 10155 10054

0号柴油 8185 8103

正5号柴油 8015 7935

正10号柴油 7846 7768

负10号柴油 8694 8607

负15号柴油 8864 8775

负20号柴油 9118 9027

负30号柴油 9288 9195

负35号柴油 9458 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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