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1-04-06 14:5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