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011-04-05 13:47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