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11-04-05 13: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