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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1-07-08 17:48


沪民救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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