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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8 17:48
沪民救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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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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