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1 13:42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绥中县进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是省委、省政府促进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经济、行政区域管理改革的一项积极尝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3号)精神,省地税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省地税局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贯彻意见
一、实行减免税审批径报制度,将以下审批事项由绥中县地税局直接上报省局审批: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121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121 号),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三)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15 号)规定,对企业除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每次申报资产损失数额在 3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审批。
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将以下审批事项由葫芦岛市局下放至绥中县局审批: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121 号),道路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 号)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范围认定的审批。
(三)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 号)规定,对享受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优惠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认定的审批。
(四)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15 号)规定,对企业除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每次申报资产损失数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审批。
三、今后出台的由市级地税局审批的事项全部下放给绥中县地税局;由省局审批的事项,绥中县地税局不需经过葫芦岛市地税局直接报省局。
四、税收收入计划由省局直接下达到绥中县地税局。
五、省管经费预算由省局直接下达到绥中县地税局。
六、绥中县地税局直接参加省局会议,省局下发文件直发绥中县地税局。
七、学习借鉴外省经验,进一步探索支持绥中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税收体制机制及税收政策。
(对内、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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