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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2011-07-08 11: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清明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4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4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5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5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8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3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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