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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1-07-08 14:47


杭政函[201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0〕7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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