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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1-03-28 13:26


青岛市地税局〔2011〕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就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免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为85647元。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为714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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