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3 08: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2004〕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全省行政辖区内凡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旅店、洗浴、娱乐、餐饮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商业零售、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通过购置税控收款机开具。目前使用POS系统(销售时点信息系统)、MIS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需对其实施税控改造。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推广要求分别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二、推广时间和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将在两年内分步完成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推广应用。
(一)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黑河市完成试点工作。国家税务系统试点行业为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业的企业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系统试点行业为从事旅店、洗浴、娱乐业的企业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中黑河市地方税务系统除上述试点行业外,餐饮业的企业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也同步进行试点。
(二)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面启动推广应用工作,全省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纳税人均应按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供应商及销售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并确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家生产企业作为我省税控收款机的供应商。我省税控收款机销售模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我省实际另行制定。
四、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销售价格 我省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价格按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中标报价中各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设定推广后的最高限价(含三年服务费),生产厂商销售时不得高于此最高限价。其中:金融税控收款机5147元,高档税控收款机3985元,中档税控收款机3205元,低档税控收款机2687元,税控器1689元。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购置。
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有奖发票政策 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有奖发票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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